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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子邮件须要遵守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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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①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②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③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继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 指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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